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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盗窗能否凸出墙面”起争执
 
宁波春江花城:
“防盗窗风波”背后的法律之争
2010-12-01 

  长达一个月时间,为了安装防盗窗的事情,春江花城小区73岁业主陈老伯与物业“较劲”,业委会、社区、派出所以及媒体随后介入此事。

  而这起事件的背后,却引发了公众更深层次的讨论:在小区里,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形成条约、制度加以确认?开发商、物业之规定是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报记者 徐琼辉

  事件始末:为“防盗窗能否凸出墙面”起争执

  据陈老伯讲述,他几年前在春江花城小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位于1楼。考虑到安全原因,上月初,购买了一批欧式铁艺防盗窗,决定月底安装。

  但是等装货车辆进小区时,却被保安拦住了。物业方认为,陈老伯的防盗窗凸出了墙面,按规定不允许安装。随后,物业将部分防盗窗暂为 “保管”。陈老伯则认为,物业方“扣押”,属于侵权行为。

  于是,陈老伯向本报报料,记者第一时间赶到春江花城,得知该小区物业属于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一位徐姓经理明确表示,他们保管的这批防盗窗会即刻归还陈老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陈老伯能安装这批防盗窗,物业仍坚持“防盗窗不得凸出墙面”这一原则。

  双方分歧较大,陈老伯认为物业公司越权,于是不顾阻拦执意要安装。由于购买的防盗窗规格与窗台不匹配,陈老伯只好去换货。其间,物业工作人员和业委会成员上门找陈老伯协商,陈老伯表示,他坚持自己的想法,协商无果。

  近日,双方矛盾激化。当陈老伯新换的防盗窗即将进入小区东门时,被保安连车带货再次拦住,陈老伯一家与物业人员展开激烈争执,双方互不相让,导致小区东门入口被堵,车辆无法进出,陈老伯当即报警,并再次联系记者。中河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和记者陆续赶到。经过3个小时左右的多方协商,物业方最终撤掉阻拦物,准许货车进入小区。当事人:物业做法超越其权限范围

  在争执过程中,陈老伯一家提出,物业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阻止他安装防盗窗是越权行为,他们要求物业方或者业委会拿出能够体现全体业主意志的《业主公约》。

  之后,物业方拿出了一份《业主公约》(草案),在这份草案中,仅对窗台的颜色、规格等作了限制,但是并没有提到不能安装防盗窗或者必须安装什么规格防盗窗的条款。据此,陈老伯认为物业再加以阻拦就属于侵权。但物业方和社区干部表示,这仅是一份草案,正文没看到不算数。

  “于是戏剧性一幕发生了。”陈老伯说,他找物业方要正文,物业方说正文已交给建设局备案了,社区方也说没有。后来陈老伯还找了业委会主任,几番周折后,终于从物业处拿到了业主公约正文。与草案相同,公约正文也没有涉及不能安装防盗窗的条款。

  记者看到,陈老伯的防盗窗宽度在二十几厘米左右。陈老伯说,如果不保留这个宽度,家里的窗就打不开了,等于被封死。他还表示,这个宽度没有影响墙外绿化带生长和行人走路,物业凭什么说他侵占公共空间?如果这样算侵占行为,住户安装在外墙的晾衣杆算不算?

  “当然,如果符合法律程序的业主公约确实规定不能安装类似防盗窗,我愿意履行义务。”陈老伯说。他还提出,对于物业方两次阻拦行为,他要求对方道歉。

  一些业主则表示,碰到此类纠纷,还是需要依法从事,关键还是业主们要提高公共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让业主公约、业委会真正发挥作用,促使物业能够根据业主公约授权履行职责,让越权行为真正绝迹。如果小区业主们觉得有规范防盗窗规格、颜色、尺度的必要,就必须经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制度。

  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有规定不能安装

  在采访中,物业公司徐经理拿出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二条注明:不得破坏外立面,不得封闭阳台,不得安装雨篷、晒衣架子、花架子和防盗窗等……

  徐经理又补充说,为了照顾业主的安全需求,实际上物业出台了“人性化举措”,允许1楼住户安装防盗窗,但要求不得凸出墙面。此外,物业在业主的要求下,也默许了住户安装凸出墙面的晒衣架。

  “防盗窗凸出墙面属于侵占公共空间,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另外最大一个隐患是,小偷会通过攀爬凸出墙面防盗窗去盗窃楼上住户,客观上给小偷行了方便。”物业方表示。

  “既然你当初买房时已经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就说明你认同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一位物业工作人员说。另外,物业方有顾虑,如果陈老伯安装了此类防盗窗,小区内业主有可能会出现 “跟风”现象。

  法律人士:纠纷本质在于民主法治是否践行 “现在法律界已经把业主公约这一说法改成了管理规约。”研究物权法多年的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唐先锋告诉记者,不管是管理规约还是业主公约,都是一个小区的最基础法律文件,是“小区里面的宪法”。

  对于小区来说,所谓的管理规约就是业主共同制定的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唐先锋表示,针对小区能不能安装防盗窗、装什么样的防盗窗这样的问题,首先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有没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要看业主大会有没有制定其它补充性制度,当然这些制度也必须由全体业主讨论通过。

  如果管理规约和相关小区制度均没有规定,怎么办?唐先锋认为,这种情况下就要看业主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但是这种合同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合同必须经由业主共同讨论通过。如果仅仅是物业单方面格式合同,在法律上说等同于无效,可以说是“霸王条款”。春江花城物管方如果要阻止陈老伯安装防盗窗,关键需要“小区宪法”的授权。

  另有法律人士表示,这起纠纷的本质在于小区是否真正践行民主法治。据了解,春江花城是鄞州区较为高档的社区,软硬件设施完善,居民文明素质较高,可以说是“公民社会”的一块优良试验田。在这样的前提下,小区广大业主更应该发挥“主人翁”作用,践行民主法治,积极参与业主大会,规范小区相关规章制度,切实监督业委会的运作,碰到事情用 “法”说话,相信矛盾纠纷就不会像这次事件一样一拖就是一个月

发布时间 : 2010-12-3  已阅读:  4127次  摘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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